| 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
(2022年3月31日区政协三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政协常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加快建设富强美丽文明幸福新任城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区政协常委会,由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是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对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区政协常委会主持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区政协常委会由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区政协主席、副主席要明确分工,从全局出发,切实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六条 区政协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省、市政协所作出的决议;执行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区委或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决定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六)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主席召集和主持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区政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主席、副主席可代表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进行内、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协调区政协办公室、研究室、政协委员工作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室的工作。 第十条 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处理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室、办公室、研究室、政协委员工作室分别负责本委室的工作。各委室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规章、决议、决定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委会的各种活动,加强同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体察民情,及时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会 议 第十三条 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议事主要有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四种形式。 (一)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政协关于政协全局性工作的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选举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参与区委区政府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常委会议。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和国家、全国、省、市政协以及区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提交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他重要报告;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区政协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全体常务委员出席;不是常务委员的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各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纪委、区人武部领导出席和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部分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三)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 主要任务是: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查以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及机关文件;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审议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召开主席会议时,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协委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专题协商会议。主要任务是: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议由有关政协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分管或联系该专题协商内容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议程、议题的提出和准备 (一)全体会议议程,由常委会议讨论确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或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材料由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研究室准备,由常务副主席初审后送主席审定。 (二)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主席会议确定,原则上于会前七日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会议材料由研究室准备,由秘书长审阅后送常务副主席初审、主席审定。 (三)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确定。 (四)专题协商会议议题由专门委员会提请分管副主席确定,其议题若事关重大,应请示主席同意后确定。有关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由政协办公室负责筹备,其中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讨论情况、决定事项都要有文字记录。专题协商会由所涉及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室和办公室负责筹备,办公室安排人员记录。 全体会议应作宣传报道,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视会议内容确定是否需要作宣传报道。 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都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范围,节约会议开支。 第三章 视察、调研和评议 第十六条 区政协常委会每年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视察调研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和目的,确定视察调研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和被视察单位,组成视察调研组,发出通知。根据视察调研内容,可分别商定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视察调研后要形成视察调研报告。 第十七条 区政协常委会要组织委员对本届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区政协常委会要组织委员对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贯彻执行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与作风建设情况;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等开展评议。根据需要,邀请被评议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视察、调研和评议中发现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写出报告,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讨论后,以建议案形式提交区委区政府。 第四章 公 文 第二十条 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予发文,可长可短的公文立足于短。对确需发出的文件,按照区政协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需以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名义发文的,由主席审签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审签;属于上级及本级政协委员会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需以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主席审签。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由专委会工作室请示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后处理,不再发文。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报送区政协常委会的请示、报告、意见除紧急事项外,均应由政协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审批或签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和签批日期。 第五章 各委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协各委室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在主席会议的安排下,负责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和评议活动,为区政协常委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委室要围绕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委室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区政协常委会。自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